日前,全國檢察機關反貪部門重點查辦行賄犯罪電視電話會議召開,檢察機關將進一步加大懲治行賄犯罪力度,力圖糾正檢察機關以往“只重視查處受賄,輕視打擊行賄”的觀念,加強對案件處理的監督,防止和杜絕輕縱行賄犯罪的現象。
  “受賄者獲刑,行賄者漏網”,甚至漏網的行賄者繼續行賄並繼續漏網,如此荒誕的怪現狀由來已久,而此番最高檢反貪部門召集的專門性會議,旨在加強對行賄類案件的查處力度,是否有規範性的文件後續出台還有待觀察,但接下來檢察機關對行賄類犯罪的高壓嚴懲應無懸念。何況2012年12月,最高法、最高檢聯合發佈的《辦理行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行賄類犯罪的追究並非沒有細則化的法律依據和標準。
  從官方發佈的數據來看,2013年由檢察機關查辦的貪污賄賂犯罪中,超過半數的案件為賄賂犯罪,但其中查辦行賄犯罪案件的數量較受賄而言依然不多,只占到賄賂犯罪案件總人數的31.4%。“行賄-受賄”這一組伴生型犯罪形態,現行《刑法》對其的懲辦態度並未有差別,但在具體的案件查辦中卻一直有側重。究其原因,首先便是賄賂型犯罪的特殊性,行賄受賄案件的證據取得較為困難,此外,有一些行賄案的不被追究,還有某些複雜的官場“潛規則”作用,比如一些高級別官員被查處,案情披露時存在行賄的犯罪行為描述,但最終落判時卻並未涉及,“高官又在向誰行賄”,時常成為公眾感興趣的話題。
  很難說,在行賄與受賄這一對關聯性犯罪中,究竟誰才是罪魁禍首,嚴懲行賄時,行賄被認為是受賄的重要誘因,甚至有觀點認為正是因為行賄者的存在才導致受賄的滋生,是行賄者在拉攏腐蝕幹部、破壞社會風氣。但同樣不乏論者為行賄行為辯解,正是因為行政權力過大,官員對社會資源的支配力無以約制,使得行賄成為某種“別人都送,我不送不行”的迫不得已,更何況有官員索賄、靠手中權力要挾非難以迫使行賄者出手的情況。後者的情況中,大部分為市場化主體中的企業和企業家,其本身可能既是被迫行賄的受害者,又是不正常市場競爭的獲益者,對這部分行賄者的追究阻力會相對較小,嚴肅追究行賄者案件,更多可能會指向這一部分行賄行為。
  至於官員之間的行賄受賄行為,則屬於查辦的阻力和難度所在。最高檢會議強調“排除干擾阻力”,可能在這一點上。不止一次出現這樣的場景:官員巨額受賄被查,在法院判決書上逐項列出行賄者姓名、數額,但被標明“另案處理”的一眾行賄者(同樣是官員)卻安然無恙、繼續做官,甚至不乏晉升的例子。對官員身份的行賄者,所謂嚴懲其實就是嚴格依法辦案,排除某些“穩定人心、穩定幹部隊伍”的思維干擾。中共中央總書記習近平多次重申執政黨對腐敗的零容忍態度,能否誰行賄就抓誰,不管其級別有多高,也不管涉及到多少幹部、哪一級乾材芊裱細癜湊鍘靶謝�-受賄”的關聯性,對再高級別的受賄者,同樣不寬縱?
  以專門會議、部署專項行動的方式加強對某一項特定犯罪活動做嚴懲或打擊,需要註意的是法律施行的一致性。這其中便有對漏罪追究的問題,同樣還應當包括對違反法律程序、超越法律底線寬貸行賄行為的責任人做追懲。行賄行為未被追究,偵查人員的徇私枉法、玩忽職守就應當被追究,這同樣是嚴懲行賄犯罪不可忽略的一條線索。  (原標題:[社論]重拳嚴懲行賄,對腐敗本應始終零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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