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擬定新罪名“收受禮金罪”,以解決向官員進行情感投資的定罪問題,這是記者於昨天在北京舉辦的2014年大成律師事務所刑事辯護高峰論壇上獲知的消息。根據現行規定,官員單純收受禮金的行為不構成受賄罪,視情節輕重要受黨紀、政紀處分。(9月28日《京華時報》)
  刑法中已經有了受賄罪,為什麼還要設置“收受禮金罪”?法律界人士的解釋是,根據刑法的現行規定,官員收受禮金的行為,必須滿足“為他人謀取利益”這一條件才構成受賄罪。如果只是單純收受禮金,沒有為他人謀取利益,所能受到的只是黨紀政紀處分。
  原來,設置收受禮金罪,是為了給受賄罪“打補丁”,專門用來懲治受賄罪對其無可奈何的“漏網之魚”。要說,這應該是法制建設中的一件好事,初衷應該是,可以達到讓腐敗官員即便能躲得了受賄罪這個“初一”,也躲不過收受禮金罪這個“十五”的效果。
  但是且慢,既然設置收受禮金罪的目的是為了彌補受賄罪的不足,在筆者看來,為什麼不乾脆在刑法中直接降低受賄罪的“入罪門檻”,把“為他人謀取利益”這個受賄罪的前提條件“一舉拿下”,改為官員無論是否利用職務之便、無論是否為他人謀取了利益,只要收受了禮金,就可以認定為受賄罪,從而必須承擔受賄罪的法律責任呢?
  這樣,一來可以避免法律條文的“膨脹”,二來,還可以預防某些腐敗官員利用特殊渠道將自己的受賄罪“輕化”為收受禮金罪。如果除了原有的受賄罪,再增加一條罪名較輕的收受禮金罪,出現“二罪並存”的局面,在中國的國情下,焉知,收受禮金罪不會成為腐敗官員逃避嚴厲打擊的“避風港”?如此,何如將收受禮金罪的定罪思維併入刑法受賄罪之中,使這一條文既具有受賄罪的“嚴厲性”,又具有收受禮金罪的“寬廣性”,二罪合一,讓腐敗分子無可容身。
  文/婁獻忠
  
  (辣味時評,一掃就行!歡迎各位親愛的作者關註紅辣椒評論官方微信!同時官方微信平臺將不斷推薦展示優秀作者!)  (原標題:設置“收受禮金罪”不如降低受賄罪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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