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李鋼
  儘管十八大以來,黨內反腐制度在不斷完善,但在不少專家看來,“紀律反腐”和“法治反腐”之間仍存在不少空白。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汪玉凱近日表示,現行某些規範權力的黨內和行政規定,有的只是原則性、價值性的倡導,缺乏實際操作性;有的無責任主體,有的無配套政策,有的無程序性規定;有的只有禁止性規定和要求,缺乏明確具體的責任追究條款。
  以收“紅包”為例,反“四風”中10萬餘人主動上交“紅包”及購物卡、涉及金額5.2億元,查處2550人,涉及金額2.5億元,不過處理仍以退還等行政處罰為主。
  在10月17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委員長會議上,建議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的議案,其中有望加入“收受禮金罪”。現行法律規定,官員單純收受禮金的行為不構成受賄罪,因而在司法實踐中,一些官員經常以“禮尚往來”為由為實際上的受賄行為辯護。雖然中央早就規定在公務活動中不得以任何名義和變相形式接受禮金和有價證券,但因為只是違紀的處罰,執行不力。
  除了“紀律反腐”與“法治反腐”之間的空白,現在依賴“黨內紀律反腐”也讓不少專家擔憂。
  中國的反腐“路徑”,一般是對涉嫌貪腐的中共領導幹部,先經由黨內程序進行查處,發現基本犯罪事實後,經黨內處理後再移交司法機關,依法進行定罪量刑。這種“路徑”雖然確保了反腐尤其是查處高級官員的有效與安穩,但過度依賴也會有弊端。
  西安政治學院軍法教研室副主任傅達林就指出,倘若一直依賴黨內紀律反腐,不僅民眾可能產生誤讀,將被黨內查處的官員等於罪犯,將紀委查明的事實等於法律事實,將定罪與量刑的司法程序視為“走過場”,而且還可能造成司法反腐功能的萎縮,讓司法機關過於依賴黨內程序,限制了司法在常態化追訴腐敗犯罪上的能力。
  因此,只有“紀律反腐”轉為“法治反腐”,依靠司法的程序正義,反腐才能真正由治標走向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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