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公交車站在車廂里,如果不“拉好扶好”,遇到急剎車,很容易摔倒。67歲的老人崇某乘坐昆明23路公交車,到紅燈路口司機踩剎車,老人在車廂摔倒再也沒有起來。
  老人走後,崇某的4個子女認為公交司機違規駕駛,才致使老人跌倒身亡,將昆明公交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交公司)和昆明公交城市巴士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巴士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64萬餘元。昆明市鐵路運輸法院昨日開庭審理本案,公交公司一方在法庭上辯稱,當時車速不快,駕駛員也沒有違規操作,不應該承擔全部責任。
  事故

  正準備找座位坐下的崇某摔倒
  崇某的子女們起訴稱,今年7月10日,67歲的崇某在穿心鼓樓站坐上23路公交車準備回家,當公交車駛離穿心鼓樓站50米左右,公交司機在紅路燈口踩了一腳剎車,這時候,正準備找座位坐下的崇某摔倒了。
  誰也沒有想到,摔倒的崇某在車廂內昏迷不醒,隨後被送往醫院搶救無效身亡。經醫院鑒定,崇某死亡原因為本次事故導致。
  家屬

  司機搶綠燈未果猛踩剎車
  對於這次事故的發生,崇某的家屬提出,當天由於公交司機通過紅綠燈路口時,出現了搶過綠燈的情況。“司機先是踩著油門準備通過,但隨後發現紅燈已經亮起,就猛踩剎車。”崇某的4個子女以此認為公交司機違規操作,於是將昆明公交公司、昆明巴士公司一併告上法庭,要求共同賠償64萬餘元。
  崇某子女之所以同時狀告昆明公交公司和昆明巴士公司,是因為當時駕駛公交車的司機為公交公司員工,而公交車的所有權為巴士公司。
  公交公司

  司機沒有違規駕駛 乘客也有過錯
  針對崇某子女的起訴,公交公司代理人提出,從事發當時公交車內監控可看出,當時靠近車門的地方就有空位,上來3個人後,另外兩個馬上就入座了,可崇某上車後並沒有拉好扶好,也沒有坐下,而是在車內行走尋找其它座位。
  對於駕駛員違規操作的說法,公交公司辯稱,事發前由於前方一輛雙層巴士擋住了視線,導致駕駛員沒能發現交通燈已經變為紅燈。“駕駛員沒有搶過紅綠燈,根據當時車速監控,23路公交車行駛最高速度僅為27碼,司機也不存在違規駕駛的行為。”公交公司代理人提出,乘客崇某在這起事故中也有過錯,不能由公交公司一方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由於雙方爭議較大,本案沒有當庭宣判。
  律師說法

  公交公司與乘客

  有客運合同關係

  應承擔責任
  市民在公交車上摔倒導致傷亡,公交公司是否要承擔賠償責任?崇某家屬的代理人雲南凌雲律師事務所律師龍雲峰認為,根據《合同法》規定,客運合同自承運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時成立,旅客自乘車後就與公交公司形成了客運合同關係。因此公交公司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賠償責任。
  新聞鏈接

  公交車急剎車7名乘客摔傷

  司機不送醫 而是猛追搶道小車
  2008年12月2日,昆明一輛22路公交車行駛到西昌路與瓦倉西路交叉口時,突然從瓦倉西路鑽出來一輛小汽車與公交車搶道,公交司機趕緊踩剎車,車上站著的乘客紛紛摔倒,其中有7名乘客摔傷。
  但乘客倒地受傷後,開公交車的女司機不是急著把受傷乘客送往醫院,而是加大油門,猛追那輛搶道的小汽車。經乘客報警後,公交司機才將受傷乘客送到昆醫附一院檢查治療。
  公交車為避車禍急剎車

  摔傷乘客獲賠1.2萬元
  2012年9月6日18時,北京房山區的高老師下班乘坐公交車回家,公交車駛至北京理工大學良鄉分校站附近時,一輛對向駛來的貨車將路面上的一根電纜線挑起,剮倒一名騎車人。公交車司機為了躲避在意外事故中失控的三輪車立即緊急剎車,導致乘客高老師摔倒。
  經醫院診斷,高老師胸8、胸9椎體骨折,背部軟組織損傷。在高老師住院期間,該公交公司曾主動支付醫療費8000餘元,可面對高老師要求的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等損失,公交公司卻遲遲沒有表態。最終,高老師將公交公司訴至房山區法院,索賠1.5萬餘元。最終,公交公司被法院判決向受傷乘客高老師賠償1.2萬餘元。(都市時報記者 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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